11 mai
「政權公民化,監督權獨立,由公民直接主導。」
監督權源:
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公民直選之委員會組織國會委員會,簡稱國會,掌管制約權,行使監督權。
國會委員適當名額:立法委員70-90;司法委員30-35;考試委員25-30;監察委員70-90;共計195-245位國會委員。
國會議長由國會委員會委員中選出。
國會議長任期四年,改選可連選連任之。
副議長、內部首長由議長提名,國會委員會同意。
總統對專責院會院長,與國會議長對行政院長,行使形式同意權,以示上下相對位階關係。
國會委員須符合國會委員學經資歷、品格與法律規定之資格條件。國會委員其資格專門機構嚴格評審。
權力機關:
國會置常設機構-國會中心。
置國會議長、副議長、國會委員會、國會會議與幕僚組織。
國會委員會-司法委員會、立法委員會、考試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組織之。
專責國會諸如司法國會、立法國會、考試國會、監察國會。
專責院會為司法院、監察院、立法院、考試院之別稱。
職權:
國會委員會為國家中央政府最終監督機關。
國會委員會職權依任務需要,行使提請全民公投罷免正副總統、提請全民公投複決立法院修憲新憲案、行政院長之推舉與形式同意權、同意解散院會、提供國是建言、領土變更決議、提請全民公投重大爭議案、提出「國會尊嚴公投」。
國會權力:
1、 提請公投罷免權-監察院提出正副總統罷免彈劾案,經司法院審判確立,國會提請全國公民投票同意罷免通過,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2、 提請公投複決權-提請全民公投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新憲案。
3、 推舉與形式同意權-總統提名行政院長,須經國會議長形式同意權之行使。或國會多數決決議行政院長人選,且經由總統形式同意任命。
4、 建言權-聽取統統國情報告檢討國是及提供建言之權利。
5、 同意解散權-經總統提出要求,與國會議長、該院院長諮詢後宣布解散令,經國會議決同意,確立解散該院會。若未通過,解散令無效。
6、 領土變更決議權-經國會決議變更領土治理範圍,再由全體公民複決之。
7、 提請全民公投權-爭議性大之議案提交公民複決。
8、 提出「國會尊嚴公投」權-提出「國會尊嚴公投」,對總統提出不信任案交由全民公投。
三品委員─國會委員首重品德、品味、品質之品格,制約對方前,先約制自己。
轉換橋樑─國家中央政府最終監督機關。國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國民嚴肅授託權威性監督權,其權力由國民代表行使控管監督中央政府,是國民主權授意之直接民權機關,應與民意非常貼切,成為國民監督政府與直接民權之管道,是政府政治與民主政治轉換橋樑。
追究責任─國家最終監督機關國會最大作用在於國會委員隨時追究政府政治責任,保障國權正當行使,與地方議會無隸屬關係,不發生指揮監督問題,分別代表中央與地方民意各別行使職權。
國會中心─國會委員會常設機構-國會中心。內部設有司法委員會、立法委員會、考試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辦公室、會議廳及國會議事堂。
國會議程─國會議長、國會委員會依任務需要定期與非定期召集國會,舉行國會會議,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及行使國會職權相關事宜。議事日程須先行通知,其會議之舉行日優先權,凌駕於其他專責院會之會議,專責院會不得異議或拒絕。國會會議正式議決前,各院對國會議決案先行討論,院內初步決議。異議之處再行各院協合會協商達成共識,縮短國會議程,如異議未決再經國會表決。
平行地位─以中央政府而言,國家總統與國會議長乃平行同階地位,以國家立場而言,總統是國家元首,代表著中華民國。
中立機關─國會議長極可能為多數黨領袖、或聯盟總裁。議長副議長當選後立即辭去黨主席或總裁職位,不參與黨職、政黨活動,以示國會非黨非派之中立監督機關。
不得侵犯─國會議長不得侵犯總統職權以及各院院長職權。各院院長不得干預該院委員會會議議決運作。行政院長職權運作依法行之,不在此限。
院間爭執─總統與國會議長共同召集有關各院院長以會商解決院與院間爭執。
尊嚴公投─如國會反對總統不依憲法行使職權,嚴重影響國家政局穩定與發展,可以用最後手段「國會尊嚴公投」提出總統不信任案,交由全民公投,由公民總統決定總統的去留。
國會提請全民公投重大爭議案行使項目:
一、爭議性極大之攸關全民利益之法案。
二、爭議性極大之攸關全民利益之政策。
三、爭議性極大之攸關全民利益之建設。
發動公投─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本身專責機構不得提請發動全民公投權,須以國會之立場與角色在國會中心連署,國會通過始可全民公投。除憲改、創制、國土變更外提請公投,須經過國會委員全體1/4 以上連署提出,出席過半通過,提請全民公投,選民全體過半以有效票1/2以上通過,議決始發生效力,由全民共同承擔責任。國會提請全國公民投票決議未通過,或藉助人民連署成立發動全民公投未過關或全民公投失敗,同一及類似題目四年內不准再提出。
憲改公投─新憲、修憲改革之條文須經前述程序進行,唯一不同是選民總額過半以有效票3/4以上通過,憲改議決發生效力,由全民共同承擔責任。
人仰馬翻─國會提請全民公投補救適合民意之政策貫徹執行之辦法,避免政策法案推行,搞到中央政府領導與監督兩方人仰馬翻,解散專責院會及政院總辭,甚至總統與國會互不信任之程度。
公投效力─公投議題必須分明,贊同反對多數具有約束力,不得為諮詢或參考。若以諮詢考量可交由客觀中立諮詢機構辦理,政府須以公投結果,依國民主義直接民權之精神實施。原因是諮詢公投結果與正式公投結果一樣,諮詢供參考並無實質效力,正式公投有絕對性效力,負責任的政府不應用納稅人的血汗錢,慷自己之慨,行大規模諮詢性或非建設性之公投,甚至違逆公投民意。
低門檻條款:
國會委員出席1/2以上議決,低門檻通過解散院會,主要防止專責院會以濫用不信任權力,導致行政院職權無法伸張。
國會委員出席1/2以上議決,低門檻提請全民公投,易於實現直接民權,如未能有效通過,表示此議題未得多數民意之支持。
國會委員保障:
一、會內言論及表決對外享有免責權,使民選代表充分發揮民意代言人。
二、會外發表權利無保障及會內與會議無關不法言論受議事紀律限制。
三、人身自由保障,經國會許可得以逮捕拘禁,否則不得逮捕。
四、侮辱污衊言詞無豁免權,議事委員會提出,主席依議事規則處理之。
五、發言有違反大多數公民意志之委員,公民可依法罷免之。
免責權─利用免責權之濫用,恣意不當言論與胡亂行為,不遵守議事倫理規範,會內應受議事委員會指正,會外應受輿論批評與選民選票罷免裁決。
國會選委會─國會委員會及專責委員會之議長、院長選舉,成立國會選舉委員會,由國會四院委員會各黨派代表組織,行使選務監督之責,參選者公開辦說明會,透明選舉公平競爭,杜絕黑金非法賄選。若發生賄選、不法之行為屬實加重其刑,身為高階人物當潔身自愛,不要自取其辱。
各自獨立─專責院會司法、立法、考試、監察國會,職權獨立,人事獨立,預算獨立。各院分工負責,既競爭又合作,各司其職,對他院或己院扮好自己行使職權監督管控的角色。改善執政、問政風格,國會委員候選人資格設限及徵選認證。五權獨立,五院制衡,活化政體,加速政經發展。
不得兼任─國會委員為各院之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官吏或執行業務。
稀釋影響力─國會行使監督制約權必須融合司法考試立法監察機關專責院會委員的參與,使國會更具有包容公正客觀中立性,以稀釋政黨與單一專責院會的影響力。對事不對人,委員無須為自己的黨錯誤決策或自己人貪贓枉法而袒護,失去國會監督的批判個性,踐踏自己的人格與尊嚴。
象徵大於實質─五權獨立之國會議長或專責院會院長或檢調警首長,雖然是該機關、機構最高首長,其象徵性大於實質性,會議決定權由委員會委員合議制達成。機關內部作業概以多數決方式作非惡質、非偏袒性之決策獨立進行,非個人、首長單獨可決定。譬如法官判案應由法官團與陪審團共同判決;檢調委員會權力不是集中於檢察總長身上等等,主要防止國會制約權變調,成為該獨立機構打擊對手或保障自己另類獨裁式權力工具。
與總統關係
如國會反對黨或聯盟經常性、不理性方式以多數決議反對總統政策或制定行政機關難以實施之法律,此刻總統解散專責院會不成,而總統又堅持自己的理想維護自己的尊嚴,可以用最後手段「總統尊嚴公投」提出全民公投,直接交由公民總統決定國會去留。
與行政院關係
一、總統制或內閣制理想實現於兩大政黨對立,當多黨聯盟破壞此平衡時或國會朝小野大,內閣更迭不斷造成不穩定政府。五權獨立制之公民政府不以政黨方式執政,因此不會有政權與政黨掛鉤,問題層出不窮。
二、行政院之法案、政策與政務執行須向立法國會、監察國會負責,總統必須接受國會監督。
三、國會在多數決可決議行政院長人選,可掌握院長人事主導權。
與立法院關係
一、立法委員制定法案之立法權,依五權分立制若兼國大代表,一人兼具提案與複決兩種性質不相容之職務於一身,參與中央法律之創制與複決,顯與憲法精神不符。五權獨立制,國會委員因國會職權之一之提請全民公投複決修憲,則一人行使創制複決兩權之混淆,已不復存在。
二、全民公投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立法院全體委員1/4以上提出,全體3/4以上出席,出席3/4以上決議通過修憲,再由國會提請全民公投複決,以示全民尊重此修憲條款,補強憲法合理性。
三、立法院行使修憲權經國會提請公民複決,且立法院修憲案經監察院與司法院監督審核。各機關分工行使職權,有效阻止立法院獨攬立法大權,濫用職權設計不當之憲法。
與監察院關係
一、監察委員有提出彈劾正副總統之監察權,依五權分立制若兼國大代表,一人兼具彈劾與罷免兩種性質不相容職務於一身,是政權與治權合一,性質衝突與憲法劃分其職權之原意相違,顯與憲法精神不符。五權獨立制,國會委員因國會職權之一之罷免正副總統提交全民公投罷免,一人行使彈劾罷免兩權之混淆已不復存在。
二、監察院提出正副總統彈劾案,經司法院審判確立,罷免聲請書敘述理由,國會委員全體1/3以上簽名連署,全體2/3以上同意通過提出,提請全民公投,通過罷免門檻罷免案發生效力,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三、監察權是國會扮演監督角色極重要的權力行使,監察國會在國會當中,扮演舉足輕重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監督機關,必須依憲法賦予監察院強而有力職權,發揮監督功能。所謂:監察不彰,國政必腐。
社會責任
曲解公民權─全民公投適當謹慎使用,不可淪為達成政黨特殊目的之手段,否則褻瀆其公投直接民權之真正精神。況且一旦啟動全民公投,若仔細了解其內部因素運作,就會發現其缺點及曲解公民權的意旨。
其因素有三:
一、全民的人文背景不同素質參差不齊,對公投內容意旨真正了解有多少人懂,持有極大的懷疑。
二、政黨意識型態左右選民,僅將公民權拿來作為政黨的理念背書與橡皮圖章。
三、耗資頗鉅,費時費力,不符經濟效益原則。
符合憲政─因此,由全國公民選舉國民代表進入政府機關專業執政與專業問政。對法案、政策的審理議決,當然由專責院會等同視之為專家執事。而國會乃是人民代表的集體整合,很自然的代表人民有效行使公民權的最佳方式。唯有如此,才比較符合憲政學原理。
嚴重爭議─五權分立,最嚴重爭議是國民大會與立法院的衝突,國大以修憲權限制立法院;立法院以預算審查權對付國大,削減或刪除其經費,造成彼此對立僵局,因此部分人士主張國大虛級化,但間接影響國民行使政權之權力。
解決問題─為解決此政治問題,最好方式應朝五權獨立制專責分權方向設計。立法院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修憲權理當立法院行使,國會握有修憲權將是越俎代庖。至於國大、立法院、監察院機關職權重疊問題,也是造成對峙衝突之形勢。五權獨立制,實施專責分權,各自分工獨立行使,以避免其不當政治之發生。尤其國會的角色扮演是國民主權授意成為替國民監督政府與直接民權之管道,是間接民權與直接民權轉換橋樑,此功能與國民大會比較是最大的不同點。
打破思維─扭轉立法與監察國會職權新觀念,必須打破過去國會只有立法院之國會的思維,就因為舊思維影響了台灣政治生態紛紛擾擾數十年,令人非議。因此,以扭曲的想法,行使偏差的作法,可以想見當然成為是非衝突、政治混亂的社會。所以為了導正視聽,以非常單純的觀念,解釋立法院與監察院的權責定義:立法國會依職權行使單純性立法工作。關於法案的立法前後與政策、政務質詢監督,由監察國會依新憲法行使監察權,頗具有制約力。監察監其察,立法立其法,各行其職,不相衝突、矛盾與重疊。
尚方寶劍─監察院之觀念也不能陷入於傳統的監察史打貪官之僵化思想,它涵蓋法案的監督,政策的監督、官員的監督、政府事務的監督,本身加上尚方寶劍-糾彈權之提出,賦予更強而有力的監督權。
監督團隊─國會觀念也不僅止於立法國會,連監察考試司法一併納入國會組織,成為一個強而有力的監督團隊監督政府。同樣,民選總統建構強棒領導團隊令政院機關發揮行政效率與政務功能,成為施政執行能力強而有力的行政團隊。
最終監督─實際上,國會是國家中央政府最終的監督機關,必須扮演監督與溝通的角色。國會提請全民公投權,可避免受制於代議機關之操弄牽制,用來防範代議機關失職或濫權,且因與民意貼近,成為間接民權與直接民權轉換之橋樑。
第二代議─孫中山先生為了彌補代議政治流弊,倡導五權區分理論,宣揚直接民主理念,最後迫於現實而實施國大代議制,擬藉助代議機關國民大會實行直接民主,彌補代議政治的流弊。結果又再創造第二代議,令權責過於混淆,造成國家政治之板蕩。五權獨立之國會設計,改善國民大會所存在的缺失,既不剝奪公民直接民權的代理行使,也不造成本身組織的權力輕浮,導正政治非法行為模式,為全國民眾造福。
分權規劃─政治發展未來立法趨勢,以單一院制立法為新興民主國家主流。最重要原因是現代化國家以立法效率考慮,實不宜同樣法案經兩院審理,避免因兩院意見不一造成政治對峙。綜觀他國參眾議院或上下議院共同立法,容易因為兩院意見不一,造成政治上兩方對峙,最後只得設計以眾(下)議院為最後決定之機關。五權獨立設計:是以立法前後時序,對立法院與監察院之分權作規劃。不但避免一院獨攬濫權,更能週延立法而兩院又不衝突重疊,與國會關係又無疊床架屋,環環相扣,不失為可行之體制。
主導極限─現有民意基礎四院委員會成立國會,具備公信力及代表性。且中央政府無須國大代表冗員,人事縮編精簡效率,可替國家節省大筆公帑。「五權分工制衡理論」配合「政權公民化執行力」與「國會最終監督之發揮」是公民主導政權所推展之極限體制。
民主產物─體制源於國民生存與權力發展所衍生之獨特產物,隨時空環境變動以適合全民,領導者與監督者有責任與義務接受國民嚴肅委託對全國人民負責。台灣未來,勢必朝向公民政權、領導監督分權之體制,訂定公民總統制。立法國會單獨改革,實不足以發揮國家發展與政治清明之重責大任。唯有徹徹底底、釜底抽薪從整體憲政改革做起,政權公民化、五權獨立、賦予領導與監督分權責任、與天下為國民公有資產之一系列公民民主改革,以此當作國民主義發展之民主最珍貴產物。
「五權獨立之五,監察權獨立,由公民直接主導。」
監察權源:
監察委員由全國公民選出之,組織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權。
院長由監察委員會委員中選出,經由總統形式同意。
副院長、審計長、內部首長由院長提名,監察委員會同意。
監察委員任期四年,改選可連選連任之。
監察委員公民直接選出各縣市大選區區域代表,依人口比例決定員額以及總額1/3不分區代表,依票選政黨候選人總數之比例分配之。
權力機關:
監察院置監察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會、監察院會議、專門委員會、審計部、廉政委員會、行政專門委員會與幕僚組織。
設立專門委員會-國防、外交、財經、教育、內政、司法、專案委員會。另設議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請願委員會等。
職權: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獨立監察機關。
有提出糾正權、糾舉權、彈劾權之糾彈監察權;有審察權、審計權、請調權、調查權;行使政策政務質詢、監督、審察監察權與倒閣揆權;行使法案監督、審察之監察權;人民請願處理權;提請國會召開公投罷免會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辦理。
監察權力:
1、 彈劾權-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彈劾交由司法院審判處理。
2、 糾舉權-失職或違法行為之公務人員,提出糾舉,審查決定成立,被糾舉者之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法辦理。
3、 糾正權-經調查各院及其所屬各機關工作及設施,經委員會審查及決議得提糾正案移送各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經適當改善處置並應以書面答覆監察院。
4、 調查權-向各院各部會主動調閱、調查其所發布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並調查一切措施,是否違法失職。
5、 審查權-公務員行為是否構成違法失職,審慎查察依情節輕重決定,提出糾彈三權權限。
6、 審計權-監督全國各機關預算執行、核定財務收支、審核預算決算、稽查財政不當行為。
7、 倒閣揆權-不信任案成立,行政機關重選新院長之倒閣揆權。
8、 法案監察權-行使法案立法是否違憲違法之監察。
9、 質詢權-行使政策、政務監督,對政府官員實施口頭及書面質詢。
10、政策、政務監察權-行使政策、政務是否違憲違法及損及人民權益之。
11、監督審察請調權-監察院委員會委員為防範弊端,請調司法權查察。
12、監督權-討論政府政策監督審察各機關是否違憲違法失職之活動。
13:監察院受理人民申訴、檢舉請願權。
監察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地方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二、任簡任司法官七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
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七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四、曾任大學教授七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六、清廉正直,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監察院會議:
一、正副院長、監察委員組織之,院長為主席。
二、監察院會議採合議制,獨立行使。
三、依憲法有彈劾糾舉糾正之糾彈監察權提出。
四、行使監察院相關職權之責。
會議召集─監察院會議按月由院長召集開會一次,依專門委員會會議與監察院會議自行與全員集會。
監察院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開臨時會:
一、總統或國會議長咨請。
二、院長必要或監委全體四分之一以上請求。
監察院本身權責:
一、綜理本院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二、應總統與議長召集會商解決院與院之爭執。
三、與其他各院長組織委員會,解決相關法案重大障礙事件。
法案監察權:
一、參與法案立法前後之審察是否違憲違法之監督審察或加註意見參考。如有疑慮,交付大法官解釋,經確認違憲違法,函送行政院補正或立法院修正。
二、法案立法前行政院副本函送監察院審察,正本函送立法院進行立法。總統頒布法律前須經監察院再審之監督,僅對其是否違憲違法作出審察。
三、立法院監察院只要各院1/3連署同意,提交一般法律案要求進行修改,經立法程序完成。
四、不觸及違憲違法之爭議性法案,最後仍以最高立法機關立法院立法通過,監察院無權否決。
政務、政策監察權:
一、政務政策是否違憲違法以及損及人民權益利益之監督審察或建議。如有違憲違法疑慮,交付大法官解釋,經確認違憲違法退回行政院補正或廢止。如損及人民權益經監察院會議決,退回行政院補正或廢止。
二、行政院所提政策,如情節嚴重可追究官員之責任,院長、部會首長負起連帶責任,甚至提出不信任案於行政院。
三、監察院對提案初審表示意見,是否違憲違法提交司法院審判;或金錢(錢坑)福利法之適宜否,監察院會議直接決議或提建言擬補強提案之不足。
四、福利政策行政院不得隨意提出或監察院加碼跟進,以金錢攏絡弱勢或其他受益團體,以厚植自己或本黨實力。
深思熟慮─監察院不是侷限於對事對人告發糾彈,亦須對政策法案之監督審察以牽制行政院專斷與補強立法院漏思,使其政策法案深思熟慮之調節及週延。
審判職權─監察院發動提出彈劾監察權,彈劾官員違法失職行為,交由司法院依刑事訴訟、公務員懲戒程序,審判認定。審判職權交由司法院執法單位,依憲論斷是非,依法專業判決,行事客觀中立。如由政治、政黨理念及正反思維不同之監察委員審察、裁判有失公正。
監督政府─監察院依照行政院及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專門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負起監督政務之責。除此之外,更重要的工作就是維護人權與肅貪,伸張正義公理,冤屈平反,防止貪污舞弊之機構。
決議法定人數:
一、政策法案監察權在與會出席人數過半議決通過發生效力。
二、經全體委員1/3以上動議設置調查委員會。
三、全體委員1/3以上提議成立,交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無牴觸憲法及法律。
四、監察委員全體1/3以上決議,請調司法權查察。
糾正政府─監察委員進行表決提出彈劾糾舉,若與該案有關之委員應進行迴避,正副院長不得指使或干涉。透過提出彈劾糾舉管道,是監察院可以批評糾正政府錯誤政策,施政背離全民公益行為的唯一途徑。
協調審視─監察院提供論壇對政府政策、行政問題提出公眾討論質詢或辯論,經由媒體播放給大眾,並採取溝通協調審視監督。以協合會管道對不同利益團體或選民具體要求,提出詢問或補充問題進行協調或疏導。或舉行聽證會在其專門領域對政府的行為進行調查。
調查國政─監察院有權調查國政、監督行政,要求聽取總統府官員與行政院長及部會首長施政與政策政務報告之責。府院官員有義務參與,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席拒絕。監察委員會基於監督需要,可邀委外體制會領導人及社會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必要時接受監察院監督、審查。
主動監察─專門委員會委員出席1/3決議認可,可向各院機關主動調閱所發布之命令及有關文件,被調機關不得拒絕,經專門委員會審察與決議,提出對事糾正案,及對人糾舉或彈劾案。
監督權力─監察院掌控監督的權力,對政院政策提不信任案,對法官、檢調官員實施彈劾提出制度。
糾彈時機─每位委員有提出糾彈權之權力,但行使權時機應對已發生存在違紀違法事實行為做出裁量,且須謹慎用之,不可隨意或輕易動用。議事廳內不得以糾彈權之提出要脅官員,否則自己先受議事規則之糾彈,由議事、紀律委員會處理。
議事規則─監察委員會議事規則嚴格訂定行為準則,並依準則確實執行,以確保對立機關必要平衡。會議時設置議事委員會,由各黨派代委員參與,監督現場議事秩序。若有違反議事規則當場提出,主席裁示糾正制止或動用警察權,並交由紀律委員會懲處。
議事論戰─正反立場在議事廳論戰,監察院應建立議事倫理規範,對事不對人,不准人身傷害或聲譽誹謗。如有情事發生,依監察院議事規則秉公處理。院會內有公策言論及表決免責權,但沒有誣衊言論免責權和刑事豁免權。
彈劾程序─監察院行使提出彈劾案,糾彈聲請書敘述其理由,始能進行後序程序。
被糾彈人之糾彈程序:
一、總統、議長彈劾案-監察院全體委員1/2以上提議連署、全體2/3以上決議提出彈劾;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二、院長及大法官-監察院全體委員1/3以上連署、全體1/2以上決議提出彈劾;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確認,立即解職。
三、中央、地方公務人員、法官、檢察官-監察委員12人以上連署,出席過半數審查及議決提出彈劾;司法院彈劾法院判決確認,立即解職。
四、監察委員9人審查決定對失職違法行為提出確立,逕送被糾人之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辦理。
審計部─審計部獨立於監察院機關,負起國家支出審查決議權、財政狀況報告權、政府財務察弊防微杜漸之權。部長須向監察院會議負責,並提出審核報告。
調查缺失─設置行政專門委員會由監察委員專門處理人民請願權,並調查政府處理事務之缺失事實。
與總統關係
一、五權分立,監察委員經由總統提名,是否能盡責監督總統、政院不無疑問,為使權責得以相符,經修憲後監察院彈劾權轉移立法院行使,造成立法院、監察院權責錯亂,變成非常嚴重的錯誤。
二、由於總統提名任命卻非來自民選,無民意授權之基礎,反倒是總統用來駕馭政權,控制政府的欽命工具。
與行政院關係
一、行政院必須向監察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以及總統府、政院部會首長要向監察院接受備詢義務,如此可提高府院發揮治理事務能力,有效監督府院貪贓枉法之行為。
二、監察院開會,關係院長、各部會首長列席陳述意見。由於監察委員有憲法所賦予提出彈劾、糾正、糾舉、調查之權利,政府官員執事受質詢戰戰兢兢,不敢隨便亂答,球員兼裁判在此最適切。
三、官員藐視專責院會會議,以背叛監督權名義提出彈劾罷免,憲法規定之。否則以五權分立之立法院為例,府院部會首長官員不來備詢,行政權至上,藐視立法國會,不受任何監督,立法院不受尊重,立法委員又能奈若何。
四、監察機關有權提出政策、政務質詢,對行政官員進行審察和調查,若無法追究行政機關政治責任將無法影響行政執行效率與監督。
五、行政院或各院提決算於監察院,依法完成審核提報行政院或各院。監察院之決算自審後再經立法院複核之。
六、政策不信任案監察委員全體過半通過,行政院長必須辭職,提請總統宣告解散監察院之要求,經國會同意,重新改選,一年內禁止再度解散監察院。信任案未提出,其政策為監察院否決,或修改建議,無所謂倒閣揆問題。行政院長必須接受監察院決議放棄或修改。
七、監察院對於立法之法案審察,若非違憲違法之法案儘早審查完畢。具有爭議性之條款以附「但書」擬提建議行政院、立法院參考。具有違憲違法明顯之條款,給予正式通知,要求修改補正。如有違憲違法疑義提請大法官解釋。
與立法院關係
一、法案複審僅針對是否違憲違法之衝突加以審議或提出建議補強,關於監察院建議未受立法院遵循仍不得反對。
二、監察院無權企圖干擾或採取拖延戰術或爭議杯葛遲滯法案進行,立法院可逕行立法。法案雙重機關篩選,立法品質提升。
三、當立法院、監察院不同黨派不同意見相衝突時,仍可保有制衡折衝效果。且無監察院越權侵犯立法院之立法權,其目的只是將立法趨於嚴謹完整性。
四、與立法院開會討論有關監察事項之法律案時,得列席陳述意見。
五、彈劾權立法院提出,侵害、剝奪、踰越監察院職權,是亂了五權分立之譜,顯示出立法院亂了章法,修憲品質粗糙。令人驚訝立法委員們自肥監察權之修憲立法,竟成為立法權政治合法性。
六、監察院提出本院管轄機關預算案於立法院。
與司法院關係
一、府院部會決策粗糙,未經其他院會同意或未經社會輕易接受,監察院提出審察,具有爭議性違憲違法之政策、法案、決策,交由司法官解釋,定義模擬兩可、有瑕疵之解釋應擱置維持決策前之現狀。
二、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應受憲法與法律之限制而獨立,各自不可自行擴張解釋或凌駕他權之上。
三、五權分立監察院成為準司法機關與司法院功能相互矛盾,且享有調查、糾彈、審察權,其角色功能曖昧不清不楚。
與考試院關係
一、監察院事務官、事務人員須經考試錄用與銓敘考核。關於監察院機關之效率執行,考試院負起監督評核之責。
二、國會行使監督制約權必須融合司法院、考試院機關專責委員的參與,使國會本質更具有包容、公正、客觀性,以稀釋政黨與單一專責院會的影響力。
與國會關係
一、五權分立將立法權、監察權分割給兩個分立平等地位之立法院與監察院,在立法院有質詢權無彈劾權、有立法權無調查權、有審議預算權無審計權,在監察院有彈糾權審計權調查權制度,其運作似乎有違政治學制衡之常理與削弱監督權之嫌。事實上,五院權責模糊分工,權力配錯位置與不合理的領導權與監督權的分配,國會未能充分發揮應有責任,導致亂象叢生、政府施政不順主要因素。
二、立法與監察兩國會如同兩院制之國家參議院與眾議員或上下議院,一院代表各邦(縣市)利益,一院代表全民利益,權力地位不同職權不同,但各別具備完整獨立立法權與監察權,各行其是。
社會責任
監察使─世界潮流發展趨勢,許多國家採用北歐「監察使」制度,避免因行政部門執行法令或執行公務濫用公權力不當使用,導致人民權利與利益受到侵犯的救濟問題,與我國監察院權力範圍內所行使職權正好符合。
正義角色─「監察使」與我國中古時代御史大夫的功能相仿,扮演民間監督社會正義的角色。在歐美是由國會同意產生具有德高望重的大學校長或法政學者。五權獨立同樣如此,監察院由公民選出滿足監察委員資格條件之候選人,獨立行使職權監督政府,扮演國家社會監督正義的角色,不受府院與國會控制,矯正監察院已往缺失,還其監察權公正、廉直、效能之清白。
三權分立─部分學者、政治人物極力主張五權分立改為三權分立,將監察院納入立法院或司法院、或矮化監院為監部、甚至廢除之。提出這些意見者,是否想將國家帶入專制獨裁或專制民主,或是加深專責院會之亂象,造成社會不安。
天真浪漫─有人一定會抱持懷疑態度?實施三權分立的國家好好的,又沒怎麼樣,何必大驚小怪、危言聳聽!事實上,這群人的想法,太天真浪漫,人治、權治、獨治是中華民族傳統根深柢固的封建政治管理哲學,孫中山先生早已看穿,所以制定五權分立彌補三權分立的缺失。可惜的是領導與監督未能實質性規劃,沒有以國會制約權與公民政權作為制衡手段,放進憲法規範制約,因而造成脫韁之馬,難以駕馭之專權政治。因此,全國公民總統應齊聲呼籲:加強五權獨立的行使,以自己權威要求上位者遵循,遂其公民之意志,國家必得清廉政治與公民民主的機會。
邪惡工具─國際政治制度未來主流,正值朝向公民權、分權與制約的趨勢演化,三權分立本身有自己的弱點與盲點,五權分立也有它自己失靈的地方。一旦兩制度處在多樣化政治生態、人治權治獨治治國與政黨私心競逐,以不規則及不法手段玩弄政治遊戲,為爭奪政權失去應有的政黨理念,權力反倒成為巧詐政治玩家所應用的邪惡工具。此時此刻唯一解決方法,得有賴於落實五權獨立的國會制約權,加強監督制約權,收歛違法亂紀行政權。因此,在制度演變過程中,逐漸形成多權分劃與各權獨立之趨勢,自然成為其演化的必要條件,大勢所趨,難以迴避。
巨浪滅頂─所以我國未來政權導向應從五權分立朝向五權獨立較為適合,恰好跟隨著主流民意步伐向前邁進,也正是當前中央政府制度、組織改造所要面臨的正確選擇。尤其是改制範圍兼顧到各個層級面,面面俱到,令反對、保守主義、既得利益者變革阻礙勢力式微,改革輕而易舉勢如破竹。若部分反對、保守主義、既得利益者不諳此道理,違反當前公民主義政治制度潮流,勢必將會被另一波時代改革巨浪所淹沒而滅頂。
「五權獨立之二,立法權獨立,由公民直接主導。」
立法權源:
立法委員由全體公民選出之,組織立法委員會,行使立法權。
院長由立法委員會委員中選出,經總統形式同意。
副院長、內部首長由院長推薦提名,立法委員會同意。
立法委員任期四年,改選可連選連任。
立法委員單一選區兩票制直接公民選出區域代表及總額1/3不分區代表依票選政黨比例分配之。
權力機關:
立法院置立法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會、專門委員會與幕僚組織。
設立專門委員會-財經、教育、國防、外交、內政、司法、專案委員會等。
另設議事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請願委員會等。
職權: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獨立立法機關。
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其他重大事項法案等;行使立法、修法、修憲、新憲之權責。
立法權力:
1、 議會權-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2、 言論免責權-院內言論對外不負責任。
3、 不逮捕特權-會期中,非經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4、 法案審議權-法案審查、議決之權。
5、 法案質詢權-聽取各院提出法案報告與列席人員備詢相關法案。
6、 倒閣揆權-行政權法案與信任案互綁未能通過,行政機關倒閣揆之。
7、 修法權-一般法律修改之權。
8、 修憲權-擬定憲法修正案之權。
9、 新憲權-與新憲委員會共同治定新憲法。
10、財政預算監督權-對國家各機關財政預算監督把關之權。
11、解決中央與地方事權爭議之權。
12、受理人民請願權-請願案之審查結果認為應成議案者,納入程序委員會列入討論事項。
立法委員資格立法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地方民意代表一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二、任簡任司法官五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五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四、曾任大學教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七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六、清廉正直,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立院會期─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依專門委員會會議與立法院會議之自行與全員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立法院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
一、總統或國會議長咨請。
二、立法委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輔佐立法─立法院應有提案立法權,輔佐各院會提案立法之不足。但不得與該院之權責相衝突,否則視為無效,爭議之處交由大法官會議解釋及最後裁決。立法院提案權非行政院相關提案如預算案、戒嚴案等不得越俎代庖。立法院有義務調節解決中央與地方事務爭議,擬訂法案修正。
法案審議─立法院有行使法案審查權、法案質詢權、法案議決權。當立法院聽取各院提出法案報告與列席人員備詢相關法案,瞭解法案內容之贊同與否及是否以決議移請各院予以變更。決議前必須要取得溝通協調,對於法案提供論壇公眾討論或辯論,經由媒體播放給大眾,並採取協合精神,溝通協調審議方式進行。
遲滯立法─法案一經審議,不得留至下一會期決議,否則加開會議繼續審理,完成立法程序,避免重新開始冗長過程,易流於政黨以拖延戰術影響或因應新民意機會而變更之延長,因勢利導,遲滯立法,積壓法案。
終極表決─爭議性法案議決若立法院、監察院兩造無法折衷妥協,最後應由立法院作出覆議,終極表決確認。
專門委員會─在立委席次減少情況,勢必影響專門委員會人數相對減少,法案審議或參與黨團協商極易傾向於少數利益之法案,影響整體公益,且密室分贓政治勒索現象更形惡化。唯一補救配套措施:將專門委員會依相似歸類縮減之配套權宜措施。專門委員會減少,但委員人數規模擴大,意在防止少數委員控制法案不利大眾之權益,以及政黨色彩鮮明或財團立委聯合壟斷成為具有黨性或利益團體性之法案。
單純立法權─立法院的職務力求單純化,主要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針對立法項目進行審查、質詢、議決等工作。立法權應受憲法規範之限制;法律制定權、預算決議權控制政府行事範圍之界限;法案質詢權說明問題真相,以利立法品質鉅細靡遺。
修憲決議─立法院全體委員1/4以上提議,全體3/4以上出席,出席3/4以上決議修憲,提請國會同意全民公投,提交全國公民總統複決憲法修正案。
議事規則─立法委員會議事規則嚴格訂定行為準則,並依準則確實執行,以確保對立機關必要平衡。會議時設置議事委員會,各黨派代委員參與監督現場議事秩序,質詢委員若有違反議事規則當場提出,主席裁示糾正制止或動用警察權,交由紀律委員會懲處。
議事倫理─正反立場在議事廳論戰,立法院、監察院應建立議事倫理規範,不准人身傷害或聲譽誹謗。如有情事發生,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秉公處理。院會內有公策言論及表決免責權,但沒有誣衊言論免責權和刑事豁免權。
財政預算監督權:
一、依憲審議和通過政府財政預算案。
二、預備費支出事後審查承認權。
不兼官吏─立法委員及其他國會委員皆不得兼任官吏,居於領導與監督分權相對關係。
補選─總統副總統、各院、國會補選,立法院提出辦理。
與總統關係
一、總統頒布立法院所通過之法律,對窒礙難行之法律行使核可覆議權。
二、立法院長須經總統形式同意,以示位階上下相對之關係。
與行政院關係
一、法案與信任案互綁,立法委員全體過半不信任,行政院長必須辭職,並同時提請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之要求,經國會同意,重新改選,一年內禁止再度解散立法院。
二、信任案未提出,其法案為立法院否決或退回修改,無所謂倒閣揆之問題。行政院長必須接受立法院之決議,放棄或修改之。
三、立法院預算提出於行政院審查,審完後再提預算案於立法院複核。
與司法院關係
一、立法院之全體委員1/3以上提出,可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案。
二、各院機關之組織,立法院制定組織法,司法院組織法也不例外。
三、司法院就其職掌事項所提出法律案,立法院審察議決之。
與考試院關係
一、與立法院開會討論有關考試事項之法律案時,得列席陳述意見。
二、考試院本身預算獨立,決算獨立,人事獨立直接向立法院、監察院提出預算、決算審議,人事由院內人事審議會決議。
三、專責委員選舉資格,由考試院檢覆認證嚴格審定,過濾篩選良莠不齊參選份子。
與監察院關係
一、立法院合併監察院,事務煩瑣,無法專業專心有效致力於立法審查訂定,法案審查一定落後,堆積勢所難免,無法改善現行五權分立所走的錯路。原來的立法院紛紛擾擾、遲滯立法、粗糙立法,仍然繼續存在於三權分立的體系裡。其問題癥結、亂象根源尚未能解決,反而使情況更惡化。
二、立法權兼監察權容易導致立法院權大勢大專制蠻橫,導致國會失控之流弊。
三、監察院非立法機關僅是輔助、監督立法機關之立法,提升立法品質與公正性,避免誤蹈違憲違法。
四、政策為政務先行計劃指標,政務為政策推動後續任務,其推動計劃政策至政務執行監督審查之職權,由監察院行使天經地義,無可厚非,責任政治顯露無遺。
與國會關係
一、新憲由立法委員會與新憲委員會合組憲改大會共同討論訂定。完成後,提請國會提交全民公投複決之。立法院修憲創議權須經國會提請全國公民投票複決,若國會未通過公投程序,修憲案仍失效。
二、立法委員來自小選區選舉,自然而然所作所為以民意為重,依選民好惡為依歸,服務選民追求該選區利益,雖可能已違背政黨既定政策,犧牲國家整體利益,喪失立法委員的原本責任與義務。因此為了防範立委只著重選民服務,或個人嘩眾取寵以求注意,降低議會品質,必須權力設限與議事規則規範制約。修正其職權結構,立法院純立法之權力設限,政策案轉由監察院負責,保證其效率之貫徹。
三、導引政黨主導議員問政整合力量,發揮紀律機制,強調政治生命共同體觀念,儘速完成立法建設或計畫。
社會責任
制度調整─現行立法院制度,法案積壓排隊等候處理緩慢,怠忽職守,影響人民權益的行使;人民殷盼的重要法案還要等待何時完成;再加上利益牽扯因素,法案延宕,最後迅速包裹表決,立法品質粗糙。因此制度上出問題,就必須從制度面做出調整才能解決。
專業立法─當前立法兼監察性質的工作,在制度上是嚴重的錯誤,必須放棄政策、政務的監察與質詢這一部分的工作,不涉及旁務,專心立法,專業立法。開議期間,議事規則明示規定全員到齊,致力於立法,提升立法作業品質。
立法品質─立法委員代表單一選區支持人數多寡,代表民意之實質多元化、本土性格化,意味來自不同區域、不同程度力量,在立法國會中相互激盪制衡,喧囂場面不斷。然而,因政策質詢監察院取代,寧靜立法取代叫囂場面,想作秀無舞台,立法效率與品質將可大幅提升。
單純立法─五權獨立單一選區兩票制選出立法委員,因著重於單純立法,著眼於國家整體權益之法案,難以發揮在地選民之服務,且無政策、政務之包袱或金錢與權力等誘因,立法委員立法又必須迴避利益原則,自然可以專心致力於立法,不受私利或他人干擾。
憲法精神─立法的制定在於防範不當發生之未然,可備而不用,卻不能應無預防而刪除之。法律對任何人未犯法,一視同仁,無罪看待,備而不用。當壞人作姦犯科觸犯法律時,法律便成為制約壞人的一項武器。憲法內容制衡權-倒閣揆權、解散權、覆議權、尊嚴公投權、監督制約權等,屬於領導與監督互相制衡之權力,防範於不當發生之未然,可備而不用,但不能廢除之。否則,勢必造成特殊權力的無限漫延,變成難以掌控與制約,最後任其為所欲為,撕裂憲法精神,百姓遭殃。因此,以國家主義、種族主義、公民主義發展個人、或特殊團體之實力,成為英雄式、明星級崇拜而為掌權者,且欲以各種手段削弱國會監督權增強領導行政權之集權政體,則公民總統當予以制止,政權不得干涉與侵犯。違憲者應受監察、司法部門權力制裁與公民總統權威制裁。
三權獨立─推行三權獨立只是做了一半,仍未真正解決當今問題立法國會之亂象,甚至變本加厲。立法加監察權的恣意妄為,立法正事不管,以立法院作為個人秀舞台,懈怠立法嚴重,又加上濫用監察權,成為國家無法避免的大災難、大亂源。
國會減員─立法國會減員節省公帑,其效率是否彰顯,得視委員能否專業專心致力於立法職權。但依現行五權分立之立法權亂而無序或三權體制立法權兼監察權雜而不實,當遇到政黨理念及利益衝突時,維持高格調問政或提升議事效率,改善立法品質,在可預見的未來,解決國會亂象並不樂觀。且因大幅縮減國會席次,將會影響弱勢政黨被排擠效應,大幅降低多元民意代表性,國會改革和深化民主手段卻與目的相悖離而矛盾。
黑金政治─地方派系為了爭奪國會的席次,擴張政治版圖,任何手段無所不用其極,金權、黑道有恃無恐介入選舉,選風敗壞,一旦勝選進入國會殿堂,派閥操控議會權,黑金參議,終致影響民主政治的品質。因此鏟除選舉歪風,中選會應扮演端正選風相當重要之角色。在五權獨立操作下,各院委員會各黨比例派代參與,結合與應用五權機關背後強大資源與公權力,有效監督制約選風惡質化,使民意代表素質向上提升。
基本法─政府、政黨、社團、民眾應積極推動公民政府,促使立法機關訂定「中央政府改造基本法」。公民總統有權要求將來不單是立法院公民直選,其餘司法、考試、監察三院也應交由公民直選,達成政權公民化之初步端倪。以目前朝野政治生態,透過「中央政府改造基本法」實施,修正政府組織行為達到理想模式,行與知並進,理論與實際配合,直至新憲完成廢除,如此設計比較沒有爭議,是最為恰當的作法。如同德國基本法創立臨時政治制度,直至東西德統一,新憲制定而廢止。
憲政改革─憲政改革對象,不針對中央政府領導權與監督權進行改造與革新,仍繼續延用舊朝、舊憲體制,或不去認清台灣政治生態事實,一昧以三權改五權,或弱化制約權,一錯再錯,則一切談改革,談民主深化,只是政權更替的幌子而已。政府應即刻開始「公民政權」之準備,著手收集相關資料彙整研究,不要輸在民間的起跑點上,被動不如主動,堅持改革就是從現在做起,提得起放得下,要為後代爭千秋,不要為既得利益喪失改革的機會,歷史永遠會留下前人認真打拼、開創民主的珍貴記錄。公民政權NO.1,台灣第一,世界第一,令世人刮目相看,讚譽台灣政治奇蹟,使台灣再度成為活躍在國際政治舞台上的閃耀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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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獨立之一,行政權獨立,由公民直接主導。」
行政權源:
經由新總統提名行政院長,經國會議長形式同意,總統任命,執行行政權。
倒閣揆成立,國會多數決新行政院長,總統形式同意任命,執行行政權。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屬向專業,考試院檢審提出拔擢任用,由行政院長與總統商談意向,行政院長正式同意任命。
閣揆與副閣揆、部會首長任期與總統、國會互動之關係決定。
權力機關:
行政院置行政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政務委員、及各部、會、局、處等與幕僚組織。
行政院設置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設置各部─內政部(勞動人資、衛生消保等)、外交部、國防部、財經部(財政、經貿)、教育部(文化、體育、公民權)、運通部(交通、運輸、建設、電信、網際)、綠色資源部(農業、環境資源、環保生態、觀光、國土安全)、藍色資源部(漁業、海洋資源、海洋生態)、科技部等各部。
行政院設置委員會:族群創合委員會(原住民、客家、僑民等)、通訊暨傳播委員會、金融監理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暨全球發展委員會、兩岸三通事務委員會等。
其他:祕書處、主計處、法務處、人事審議局、中央銀行等。
安全機關:國民安全會議(民安會)-民安局隸屬之。
警政署、各警察機關、消防署、救難隊等隸屬於民安局。
職權: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獨立行政機關。
行政院提出相關法案於立法院,諸如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其他重大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事項之法案;行政院提出公共政策、福利政策、公共建設之議題提案於監察院。
行政院執行總統之國策會議決及國會政策決議。如衝突,以國會多數決議為主。
行政權力:
提名權-院長同意專業部會首長,正式任命。
副署權-總統於法律或命令公布前,行政院長副署。未經副署,在法律上不發生效力。
提出解散權-對立法院或監察院各別院會,有呈請總統宣告解散,但須經國會同意。
報告及提案權-向監察院提出政策及向立法院提出法案之專責報告與備詢。
覆議權-經總統核可,將窒礙難行已決議之政策、法案,移請監察院、立法院覆議,覆議程序兩者相同。
提出預算決算權-分別提出於立法院、監察院審核。
政策決定權-行政政策之決定。
行政依法:
行政院法案提案正本於立法院,依法定程序立法,副本須知會監察院作為法案審察是否違憲違法。
行政院提出行政院管轄機關預算案於立法院。
行政院提出行政院管轄機關總決算於監察院。
行政院長依法源副總統、議長、副議長之後,代行總統職位及參與總統與議長召集有關各院院長以會商解決院與院間之爭執。
並協調各部會草擬立法提案,裁定各部會簽署所提出之法律草案。
亦可要求優先審理重要法案及批准對部會首長之起訴。
與各專責院長組織委員會,解決地方縣市自治法重大障礙問題。
行政院會議:
一、行政院會議是首長與合議併用制,由院長決定,部會首長可以有不同意見表達與改善意見,但最後必須合議制之議決,若有不贊成其結果,則自己辭職或免職。
二、行政院會議為行政院長諮詢機關。
三、行政院會議議決行政院職權行使之事項。
四、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公推其中一人代理主席。以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議案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對決議如主管部會首長有異議時、及重大議案決議,由院長決定之。
協合會議:
一、協合主義發展,協商妥協整合之聯合會議,達成共識且透過媒體轉播記錄。
二、加強遊說利益與反利益團體,避免群眾運動之衝突抗爭,導引社會價值觀改造。加強不同意見之團體交流,經言詞激辯溝通激盪,形成社會共識,有利於政策推行。
三、國會、院會與公眾利益團體諮詢磋商、權益協調整合,簽署合作協議備忘錄,提供決策者參酌。
四、協合會以公開透明方式進行磋商談判。協合會以公聽會或聽證會方式利用各方意見反映,使政府獲取施政參考意見。
五、國會、院會政策法案雙方提出不同版本,透過協合會與協合精神共同協商,形成交集。
六、各級機關或各院部會反映內部意見或外部意見,建立協合制度,使各民意之反映與利益有效發揮,否則透過不合法手段製造政治貪賄、回扣、紅包文化及群眾衝突事件。
用人唯才─行政院機構部會首長用人唯才,負起治國之責任。用人舉才無所謂限制,任何政黨、任何社團、或社會菁英賢才均可納入考量,但得先經考試院評鑑考核或拔擢任用。行政目標明確,須以國家決策至上、社會治安與發展為首、國民福祉第一,作為政策與利益之考量與政治實績,展現政府行事風格與用人的和協、尊重、包容的大氣度。
官檢舉才─官檢委員會由考試院人事行政局與行政院人事審議局派任組織之隸屬於考試院,決定行政院部會首長,含官方基金會政府官員人事權之評議、監督。(中央政府副院長、部、會首長位階政務官應全面改制事務官,不隨政黨更迭而更替,全心致力於專責職權,依考銓任用法規輪調、晉升或降級,不受院長、總統、政黨欽點。)主要避免極端錯誤的政黨攬權、政治分贓、政黨分贓、政治酬庸、政黨酬庸、選舉酬庸、退職官攏絡或意識掛帥選才取向,打破政治酬庸、分贓、攏絡制度,外行領導內行。每年官檢評議,不適任者另有任用。各級單位首長每四年輪調,防杜久佔、怠忽、腐化及弊端叢生。
行政院長無須經立法院、監察院改選而辭職,但總統改選後必須總辭以示對元首人事權尊重。
行政院院部會執行政務,當有效受監察院監督,避免有權無責,防止行政權畸形發展。且行政權向立法、監察國會負責,其制度採用倒閣揆權控管制衡。
副署同意─緊急命令亦須行政院會議決議後,副署同意負其責,總統公布,以表示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
信任案─行政院長信任案與政策、法案提案互綁,以自己辭職為擔保,以示與此案共進退,經與部長會議討論審議後,向立法院或監察院提出信任案以決定政院閣揆之去留,在此情形除非三日內有不信任案動議提出,經表決否決行政院所提政策、法案,即視同通過解職令。
看守內閣─總統選舉日前三個月競選期間屬看守內閣,可提出施政藍圖。但重大政策、法案交由下任行政內閣提出與決定。
五院處理─屬於非常性行政中立之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如中央選舉委員會、金融監理委員等列舉機構,交由獨立五院參與平形處理,利用職權背後院會的強大力量支援,行事更徹底方便,行政院僅站在監督的角色立場,不得直接指揮管理,避免行政不中立,扭曲公正性與公信力。
中選會─中選會超然獨立行使職權,監督各項選舉及審理選舉糾紛,裁決各項選舉爭議,監督公民投票運作過程等客觀、公正、排除政黨性格及政黨利益迴避之機構。中選會2/3委員由五院委員會委員依各院各黨比例派代表與1/3推薦院外公正人士,合議制全體代表2/3議決重大事項,執行中選會選務行政、選務管理監督及選舉、公投各項監督等工作,降低各院或任何政黨之影響力。
兩安會─國家安全機關兩安會:國家安全、國民安全會議。
國家安全會議總統主持;國民安全會議行政院長主持。
其組織法以法律定之。
科技部─台灣以科技立國之科技島,為綠色矽島。任何行業都需要研發創新,突破現有傳統技術,國科會提升科技部,分支機構為:國防科技院(總部桃園),國防部主導,下設飛彈研發中心(花蓮)、航太研發中心(台中)、艦潛研發中心(高雄),與民間業者配合,發展尖端武器製輸國;工業科技院(總部新竹),民間企業群主導,下設專案研發中心(北中南設置),發展尖端科技產品與基礎材料。科技部擔當重任,職責所在,加強國防、輕重工業與精密科學之研創政策,規劃領先指標計劃,帶領國家科技、國防工業、財團企業與中小企業進軍國際市場,更上一層樓。
與總統關係
一、總統不是行政機關,乃國家元首依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行使,但仍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行政院長副署,以示同意、負責。元首不須負實際政治責任。
二、行政院長對國家行政及總統負責,也須對立法、監察專責院會負責。
三、行政院長不得兼職國會議長或國會委員,若有其職必須辭去。院長可以是國會委員遴選或議長提名委員會同意,總統得任命之,不是總統幕僚,進退不以總統愛憎為標準,當然無須對總統負其全責。
四、行政權獨立執行業務來自總統與國會決策會議,依憲法行之。
與立法院關係
一、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等,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提請總統核可,經總統同意,於該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於送達立法院十五日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覆議經全體委員過半維持原決議案,行政院長最後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二、法案與信任案互綁,立法委員全體過半信任案不成立,行政院長必須辭職,行政院長得同時提請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之要求,總統十日內須諮詢國會議長、立法院長後宣告解散立法院,於十日內國會議長得召開國會,經國會委員出席1/2以上同意解散之,重新改選,一年內禁止再度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未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三、信任案未提出,其法案立法院否決或退回修改,無所謂倒閣揆問題,行政院長必須接受立法院決議放棄或修改,不需要以尊嚴辭職明志,政局穩定。並且可貫徹多數民意法案政策理念,不至於行政院敷衍立法院而減低政府的效能、違背社會民意之導向。
四、政院充當立法國會行其法案立法者,要求立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將立法職能授與政府,一旦立法院通過權力授予某法案某時效內,政府可用所謂行政命令形式制訂法律,加速立法過程。但包裹表決之法案與行政命令之法律仍必須經監察院監督之限制。其他相關重要法案不涉及意識型態包裹立法亦適用之。
五、任何法案如承擔政府責任之信任綁標視為接受,否則倒閣揆成立重新選出。如此壓力立法院之議案無需任何議會表決變成法案,但仍須經監察院複核是否違憲違法。
六、憲法賦予政府包裹表決,立法國會應全面接受政府同意修正案,以利加速法案進行。
七、立法院依法中止行政部門不當命令。監察院對違憲違法之政策退回或要求修正。
八、各院預算案由各院向立法院提出,行政院僅提所管轄之機關預算案。
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所發布規章命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函送立法院備查。
與司法院關係
一、法務部(縮編法務處)檢調單位移交司法院管轄,由司法院掌握檢、調、審一條鞭一元化制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而不受政院、政黨操控。
二、如行政體系掌理檢調部門,檢調難以追究高層違法刑事責任,檢調公正性、公信力難免令人起疑竇。
三、行政院之公務人員違法失職,經彈劾提出,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
與考試院關係
一、行政院兼掌人事考銓之權,容易破壞文官制度,引用私人包庇私人自行銓敘之流弊,所以必須設立獨立機關,獨立行使考試權。
二、行政院設人事審議局取代現在人事行政局,配合官檢委員會職權,依法審議各級單位不管部會政務官、事務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事項。人事行政局轉隸考試院,行銓敘、監督之責。
與監察院關係
一、行政院向監察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院部會首長得向監察院接受備詢之義務。
二、對監察院通過之政策有窒礙難行,總統應行政院要求,核可覆議政策,將原案及反對理由移請監察院將該政策案予以覆議,監察院亦不得拒絕,非經全體委員1/2以上之同意維持原決議案,不得推翻總統否決權。
三、監察院經全體委員1/3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全體委員過半贊成,行政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呈,行政院長得同時提請總統宣告解散監察院,總統十日內須諮詢國會議長、監察院長後宣告解散監察院,於十日內國會議長得召開國會,經國會委員出席1/2以上同意解散之,重新改選,一年內禁止再度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未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院長再提不信任案。信任案未提出,其政策為監察院否決或建議其修改,無所謂倒閣揆問題,行政院長必須接受監察院決議,放棄或修改。
四、政策轉為法案,須交由立法院主導立法。
五、行政院長有權要求監察院就其一般政策之宣告予以正式認可。
六、監察院有權主動調閱府院機關所發布之命令及有關文件,經專門委員會審察與決議,提出糾彈。
七、民安局是我國警政體系最高單位。違法亂紀仍須受監察院監督與彈劾提出,以及司法院調查審判。
與國會關係
一、行政院是中央政府治權機關須對國會負起施政不利連帶責任。若行政內閣以國會議員為主參與行政,違背領導權與監督權之制衡制度,責任不清,不利政府清廉運作。
二、國會議長為多數黨或聯盟政黨推派領袖,大都為多數黨黨主席或聯盟政黨總裁。
三、國會多數決議決同意新閣揆,形同於議會內閣制一部分,國會議員可免去原委員職成為閣員,直接參與行政院會務議決。與原先行政政院居於同等性質,仍須接受相同機關監督,所以內閣院長亦須受國會監督。
社會責任
治安管理─人民有免於居處恐懼、危險、社會混亂之生活空間,政府必須重視民眾生命財產的福祉與安全,應成立國民安全局加強之。警察是人民保母以民安服務為職志,內政部警政署、各警察機關、消防署、救難隊等移轉民安局,獨立加強對社會治安管理,由行政院長直接管轄。
醜陋現形─議會內閣制之國會議員參與行政事務,身兼議員及官吏、領導與監督雙重職掌,職位與責任混淆,不利行政清廉。且因同質性之國會黨類,官官相護、議員相袒,暴露其政治醜陋現形記,國會四權無法伸張,內閣易於快速腐化。猶如總統欽點監察院、司法院首長與大法官,使得監察、司法國會制約權幾乎難以上達高階首長及總統,刑不上大夫,天子與大夫犯法與庶民同罪,似乎遙不可及。因而設計政院部會首長專業領導、廢除政務官制度,以及國會議員或議長專斷,規避議會內閣制之缺失:其一、國會輔佐行政院政務執行,避免國政處理不當之缺失;其二、阻止國會議員身兼官吏,避免腐敗,防不當行為弊端之缺失。
選舉佈局─專門於議會政治拼鬥之國會議員或政黨酬庸型之政務官,並不一定具有強而有力的信念與偉大崇高的理想。若政府舉才以意識、選舉掛帥,推動國家政策法案,只是專注於掌握權勢與選舉佈局作為考量,以意識型態、作秀心態執行政策,以群眾路線運動當作掌權手段,結果以街頭議會秀政治上演於行政舞台,其政務品質堪慮,危險可想而知。國家領導者,背景來自專門於議會政治拼鬥之國會議員,本身更須要調整自我設限心態,否則街頭議會秀政治排演於國家佈局、上演於國家舞台,將國家帶領至政府負債高成長、社會價值觀向下沉淪與政治亂象、民主怪誕的方向行進,將貽人口實且遭人非議,其治國品質堪憂,令國人憂心忡忡,自然不在話下。
兩全其美─然而多黨不過半,也極容易暴露政治分贓缺陷,透過政黨協商權力交換,分配政府職務,行分贓事實。事實上,堂堂正正的政治,不是施小惠的官位權力分配,而是讓政權大大方方賦予所有賢能者之權力與責任。五權獨立行政部門部會首長考試院人事主導作法,明顯迴避了短視議員、酬庸政務官全面專政的缺失,端出極品國宴之法案,提出最好佳餚政策,交到中央政府各院權責機關審議,促進行政多元效率以及國會監督的兩全其美。